
由于追讨未果,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,然而,原股东为郑某、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

据悉,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去年10月,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
近期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因此,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

破产清算过程中,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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